索 引 號: | 11330683002584812B/2022-75870 | 主題分類: | 土地 |
發布機構: | 市府辦 | 公開日期: | 2022-09-23 17:06:24 |
有效性: | 有效 | 發文字號: | ?嵊政辦〔2022〕90號 |
文件統一編號: | DSZD01-2022-0019 |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嵊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9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嵊州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實施辦法
為加強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國土空間,有效保護資源環境,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嵊州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與治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國土空間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在空間和時間上作出的安排和布局,包括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
(三)除依法移交市綜合執法局的職能外,其它全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市自然資源局)負責。市自然資源局根據市委市政府決定,在各鄉鎮(街道,以下統稱屬地政府)設立自然資源所,具體負責指定區域內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相關國土空間規劃工作,街道辦事處配合自然資源局和綜合執法局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有關工作。
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相關工作。
(四)為加強我市規劃工作,設立市規劃委員會(簡稱市規劃委),負責全市規劃審議。市規劃委下設市規劃項目審查委員會(簡稱市規審委),市規劃委授權市規審委負責具體建設項目審查。
市規劃委主要職責:
1.審議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管理體制、機制及重要政策;
2.審議市域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方案;
3.審議重點區塊城市設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案;
4.審議重大項目設計方案;
5.審議市規審委提請審議的其他事項。
市規審委主要職責:
1.審查年度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任務和規劃編制直接委托事項;審查各類國土空間規劃草案及其重大調整、變更;審查控規圖則調整;
2.審查商住出讓土地項目(指在公開出讓的非工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下同)的規劃條件及設計方案;
3.審查用地面積超過 10000 平方米或建筑面積超過 15000 平方米的政府性投資項目選址和方案;
4.審查土地出讓后規劃條件變更;
5.審查省級及以上風景名勝區、度假區核心區、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選址和方案;
6.審查臨時或永久改變房屋用途項目;
7.審查主城區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方案,重要的大型城市雕塑,給水原水管、城市排水主干管、燃氣干管,35KV 及以上等級高壓走廊和跨市域的通訊光纜等工程設計方案;
8.審查城鎮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的道路、橋梁設計方案和對外交通道路設計方案;
9.審查高鐵、高速、國道、省道、城市環線等道路和主要河道(新昌江、曹娥江、澄潭江、長樂江、黃澤江等)兩側建筑設計方案;審查市區嵊州大道(剡興路)、官河路(官河南路)、北直街、東南路、浦南大道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建筑設計方案;
10.市自然資源局提交的其他項目。
二、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審批要求
(一)一般規定
1.本市建立全域管控、分級分類的國土空間規劃編制體系,有計劃地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
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各類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在上層級國土空間規劃的基礎上編制。
2.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年度計劃由市自然資源局制定,報市規審委審查通過后組織實施。未列入相關專項規劃編制清單的不得擅自編制。
國土空間規劃編制由組織編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提交市規審委審查同意后,委托或招標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3.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國土空間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國土空間規劃草案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并報本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組織編制單位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應附具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和公示收集意見采納情況。
經依法批準的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及時通過固定場所或者公共媒體向社會公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各鄉鎮和職能部門組織編制的國土空間規劃在獲得批復后一個月內,應將規劃成果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規劃成果文本采用A3豎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規范要求,規劃數字化成果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入庫標準。
4.國土空間規劃經法定程序批準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因國家重大戰略調整、重大項目建設或者行政區劃調整等情形確需修改國土空間規劃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詳細規劃、專項規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經市政府同意,可以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組織修改:
(1)上層級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的;
(2)經定期評估監測確需修改的;
(3)市政府認為應當修改的。
市自然資源局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或重大項目建設需要,對控規中的部分圖則以圖則調整的形式進行局部調整,但不得涉及國土空間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5.控規圖則調整由屬地政府或管委會提出申請,詳細說明需要調整的理由和依據,實施調整必要性論證,經專家論證同意,報自然資源局同意后開展圖則調整方案編制;圖則調整涉及不符合用地兼容性要求、較大幅度提高原規劃控制指標(容積率、建筑密度超過20%的)、取消主次干道等內容時,應根據調整內容同步開展社會風險、交通影響或環境影響評估;圖則調整方案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專家評審,市自然資源局報市規審委審查后報市政府批復實施。市政府批復同意后15日內,屬地政府或管委會應將控規圖則調整成果報市自然資源局備案,市自然資源局準予備案后應及時予以公布。
6.控規編制后一年內不得調整圖則。同一控規單元內的圖則每年度內只能調整一次,因公共建設需要等特殊情況,確需再次調整的應事先經市政府批復同意。
7.在國土空間規劃編制中,鼓勵城市設計與總體規劃、控規同步編制,村莊設計與村莊規劃同步編制。
(二)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求
1.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
(1)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紹興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2)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中心城區范圍內的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經市人大常委會審議后逐級上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由紹興市人民政府審批;
(3)相鄰多個鄉鎮可以聯合由市人民政府編制片區(鄉鎮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本條第二款進行報批。
2.在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批準生效前,過渡期國土空間規劃制定與修改,按照自然資源部、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監督管理的相關要求執行。
(三)詳細規劃要求
1.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的詳細規劃,是對具體地塊用途、開發建設強度和管控要求等作出的實施性安排,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城鄉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活動的法定依據。
詳細規劃包含控規和村莊規劃。
2.控規根據生態、農業、城鎮空間不同特征,依總體規劃確定的控規單元分類編制。同一控規單元不得分割編制,鼓勵多個控規單元共同編制。
城市開發邊界內的控規,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鎮開發邊界內的控規由屬地政府會同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控規編制方案經市規劃委審議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3.城鎮開發邊界外的鄉村地區,按總體規劃確定的分類開展村莊規劃編制,對總體規劃確定的搬遷撤并村原則上不編制村莊規劃,其它村以一個或者相鄰幾個行政村為單位,由屬地政府組織編制“多規合一”的實用性村莊規劃。
啟用“嵊州市人民政府村莊規劃審批專用章”,由市政府委托市自然資源局審批村莊規劃。
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提交村民委員會審議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城鎮開發邊界內的村莊原則上不再編制村莊規劃,這些村莊范圍內的建設依據控規或總平面布置圖(此類總平面布置圖參照村莊規劃總平面圖要求編制)實施規劃許可。城鎮開發邊界內非城鎮集中建設區和跨城鎮開發邊界的村莊確需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經市自然資源局同意后進行編制。
4.村莊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莊規劃可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修改:
(1)上位國土空間規劃發生變更,提出修改規劃要求的;
(2)行政區劃調整確需修改規劃的;
(3)因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重大建設工程確需修改規劃的;
(4)經評估確需修改規劃的;
(5)村莊規劃審批機關認為應當修改規劃的其他情形。
5.村莊規劃在不突破原規劃約束性指標、村莊建設用地邊界,不占用道路和公用設施用地,符合相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基礎上,屬地政府可根據村莊建設需要對村莊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局部調整內容在每年的12月份匯總向市自然資源局備案。
(四)專項規劃要求
1.相關專項規劃是在特定區域、特定領域,為體現特定功能,對空間開發保護利用作出的專門安排。
相關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不得違反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相關專項規劃之間應當相互協調,其主要內容應當納入詳細規劃。
2.相關專項規劃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審批:
(1)交通、水利、工業、農業、旅游、能源、信息、市政及公共服務設施(教育、體育、醫療、文化、養老、殯葬等)、軍事設施、地下空間、人民防空、生態環境保護、歷史文物保護、防災減災、通信等特定領域專項規劃,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編制,經市自然資源局審查同意出具專項規劃核對意見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自然資源保護、礦產、濕地領域專項規劃,由市自然資源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2)相關專項規劃清單在縣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中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原則上不再編制相關專項規劃。
三、國土空間規劃實施要求
(一)一般規定
1.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地上地下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以及其他工程建設(以下統稱為建設項目)和臨時工程建設應事先獲得規劃許可。
前款所稱的其他工程建設,包括廣場、停車場、綠化工程、城市雕塑、固定大中型戶外廣告設施、重要街道兩側建筑物外立面裝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程建設。
《浙江省城市景觀風貌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不需要取得規劃許可的活動,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具體要求。
2.我市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實行“多審合一、多證合一、多驗合一”制度,核發“兩書三證”。
“兩書”是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三證”是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多證合一”是指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合并辦理,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用地規劃許可與用地批準合并辦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多驗合一”是指規劃核實與土地復核合并辦理,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3.使用國有劃撥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核發“兩書兩證”(不含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國有出讓土地或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核發“一書兩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在城鎮開發邊界外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項目,需核發“一書一證”(即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各類管線、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建筑外立面改造等不占用土地的其他工程需核發“一書一證”(即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
4.建設單位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時應按“權力清單”相應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建設單位在辦理建設項目相關規劃許可時應使用市地名辦核準的標準地名。
市自然資源局應按“權力清單”明確的流程、時限、出件形式辦理相應規劃許可。
5.建設用地上村民建房規劃許可及規劃核實由市自然資源局委托屬地政府負責。屬地政府應嚴格按《關于重新明確農村村民建房規劃審批權委托的通知》(嵊政辦﹝2019﹞137號)、《嵊州市村民建房規劃管理辦法》(嵊政辦〔2020〕89號)等文件及相關法規做好相關工作。
6.村級公共服務設施是指用于村級公共管理、公共服務及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設施,主要包括村辦公樓、村公共服務中心、村家宴中心、村公共活動中心、村文化禮堂等。
村級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模(不包括村級幼兒、養老設施)原則上按戶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積1平方米控制。
7.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應符合戶外廣告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導則要求,大型戶外廣告設施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設置。
戶外店面招牌和附著于新建商業建筑的廣告應在建筑設計方案中明確,經審批后作為設置依據。
8.列入城鄉改造拆遷計劃的區域,暫停辦理該區域范圍內的規劃審批手續。
其它有產權證的建筑經有專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鑒定屬C級D級危房,確需重建的,持危房鑒定報告、產權證明文件、現狀測繪資料和重建設計方案以及屬地政府審核意見向市自然資源局提出重建申請,屬住宅的危房在提交申請前還應獲得市住建局書面同意。市自然資源局審核同意后,按“原高度、原面積、原四至、原層數、原出入口”予以原樣重建,并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危房原樣重建審批前應公示,但不需簽署四鄰意見。
危房原樣重建批復后,屬地政府應在項目現場設置重建房屋公告牌,市自然資源局、綜合執法局和屬地政府要各司其職,加強批后監管,確保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
重建完成后,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規劃核實,獲得規劃核實確認書后,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出調整不動產登記申請,不動產登記部門應及時變更登記。
(二)建設用地規劃管理要求
1.建筑后退道路應符合控規、規劃技術規范、日照標準等要求。
2.建設用地選址應以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為依據。
3.土地出讓時必須附有規劃條件。城鎮開發邊界內的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編制應當以控規為依據,未編制控規的用地,不得出具規劃條件。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出讓土地規劃條件編制以村莊規劃或專項規劃為依據。
對旅游、獨立工礦點等在總規彈性用地內布局的特殊項目,由屬地政府委托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選址報告,經公示、論證,報市政府批復同意后,作為規劃條件編制依據。
4.為提升審批效率,工業用地原則上實行“標準地”帶方案出讓。工業用地帶方案出讓主要是指建筑立面風格、所用外墻材料色彩。實行“標準地”帶方案出讓的工業用地和土地權屬清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且不涉及規劃調整、不影響周邊業主相鄰權等合法權益的小型項目實行承諾制審批,在建設單位承諾后容缺辦理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
5.規劃條件作為土地出讓合同的法定附件,應嚴格按其明確的內容進行規劃設計。規劃條件自簽發之日起,一年內未簽訂土地出讓確認書的,自行失效,應按規定申請延期或者重新編制。
6.通過出讓獲得的土地使用權再轉讓,市自然資源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時不得改變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受讓方應當遵守原出讓合同附具的規劃條件。
原出讓土地在轉讓前已取得規劃核實確認書的,按不動產交易規定交易,不變更規劃許可;原出讓土地在轉讓前已取得規劃許可但未經規劃核實的,按不動產交易規定交易后,憑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文件辦理規劃許可證件建設單位名稱變更手續;原出讓土地在轉讓前未辦理規劃許可的,按不動產交易規定交易后,憑新的不動產登記證明文件按規定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7.在已有不動產權證的土地內進行建設,不需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直接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8.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因建設項目施工或者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辦理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臨時用地審批手續,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與臨時用地合并辦理。在城鎮開發邊界外需臨時使用土地的,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
(三)設計方案審查及建設工程規劃管理要求
1.為提高我市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水平,重大建設項目實行專家評審制度。下列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進行專家評審:
(1)總建筑面積10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非工業項目,用地面積5公頃以上的非工業項目;
(2)商業商務辦公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及以上的項目;
(3)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建筑;
(4)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政府投資公共建筑;
(5)重要節點、重要區域的建設項目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項目。
專家評審會由屬地政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組織。
重大建設項目提交市規審委審查時,應將專家評審意見、設計方案及公示意見一并提交審查。
2.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等各類工程設計方案應符合住建部《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最新版)要求,方案文本采用A3豎版。
3.建筑間距及日照應滿足國家及地方相關標準,按相關規范需進行日照分析的建筑,應提供有資質第三方出具的日照分析報告。
4.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前應在建設項目現場、市自然資源局網站公示十日,征求公眾和利害關系人意見。其中商住項目、需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有鄰避效應的項目、市自然資源局認為有必要的項目,還需在市級平面媒體同步公示。
位于工業區內且對周邊無顯著影響的工業項目,設計方案審批時可不進行批前公示。
5.城隍山(山脊線)、G527國道、羅小線、長樂江、西接線、澄潭江、新昌江、甬金高速、上三高速圍合區域為工業建設嚴控區,嚴控區內工業用地上新建改建擴建都應事先向屬地政府申請,明確建設的內容、規模、效益等。屬地政府審核,與建設單位簽訂相關監管協議后報市政府批復同意,建設單位持市政府批復文件向市自然資源局提交規劃許可申請。
對非嚴控區,又未列入近期拆遷改造范圍的與現行規劃不相符的工業用地,在不突破地塊建筑總規模的前提下,允許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廠房,建筑后退、建筑高度等按工業廠房相關要求控制。本款地塊建筑總規模是指獲得土地時立項主管部門批復的總建設規?;蛞巹澆块T批復的總平面圖或規劃條件明確的總建筑面積、容積率或該地塊上有合法產權證建筑總建筑面積的最大值。
符合現行規劃的劃撥工業用地應辦理土地劃撥轉出讓后按現行出讓工業用地相關要求進行審批。
工業用地內禁止建設成套住宅、賓館、專家樓、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性配套設施。
工業用地上的建設項目在申請規劃許可前,屬地政府應實行無違建審查,出具無違建證明文件,如發現違法建筑應先處置后出具,確保合法用地范圍內無違法建筑存在。
合法工業用地上的違法建筑應按市政府相關規定拆除或補辦不動產登記。對超出合法用地范圍的建(構)筑物,應予以拆除或按規定補辦相關供地手續。
6.市自然資源局應加強沿城鎮道路兩側的工業廠房布局審查,沿南北向道路的工業建筑應垂直道路布置,確因生產工藝等特殊原因需要平行道路布置的,應事先經市經信局論證其生產工藝必要性并出具書面意見;沿東西向道路平行布置的工業建筑應加大建筑退讓,與道路有硬質隔離設施,并設置寬度不小于3米的綠化帶,建筑底層除必要的出入口外不得設置落地窗等易于改造的結構。
企業建設單層廠房需市經信局出具書面同意意見。
建設單位在申請規劃許可時應書面承諾未經規劃許可不沿城鎮道路側設置任何設備平臺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若違反承諾,自愿依法接受處罰并整改到位。
7.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組織聯合審查,需同步配建的體育設施、幼兒園、居家養老用房、充電設施等公用設施,電力、燃氣、給排水等基礎設施,綠化景觀、亮化、戶外廣告設施、5G通信基站等均應納入方案審查范圍,具體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審查。
市自然資源局應及時將設計方案通過政務網協同辦公系統或“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征詢各職能部門意見,各職能部門在收到征詢意見資料后應在規定時間內通過原途徑回復,未在規定時限內回復的視為同意該方案。市自然資源局匯集各職能部門意見,報市規審委審查后應及時出具設計方案審查意見書,其它職能部門不再單獨出具方案審查意見。后續職能部門再提出修改意見的,由此產生的責任由該職能部門負責。
對特別重要、較為復雜項目的設計方案,按本辦法三(三)1規定組織召開設計方案專家評審及聯合審查會。
8.除地塊分隔圍墻、軍事設施用地圍墻、相關技術規范強制內容明確需設置的實體圍墻外,其他圍墻應采用透空式圍墻;對中式建筑等因特殊形態設計需采用封閉圍墻的,應提交市規審委審查同意。
9.建設項目配建停車位數量應與開發強度匹配,具體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我市范圍內所有工業和公建項目(含辦公、商業、學校、醫院等)在原有用地范圍內增建立體式車庫或地下停車場,不補交土地出讓金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增建的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場不得改變用途。
10.移動通信5G基站審批按《嵊州市5G基站建設“一件事”集成改革實施方案(試行)》(嵊數字經濟〔2021〕1號)相關規定執行。
11.為避免頻繁開挖城市道路,新建或大修道路時,建設單位在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規劃許可前,應組織水務、供電、燃氣、通信、供熱等管線部門(企業)及交警、公交、市政、環衛、綠化等職能部門和屬地政府對道路設計方案進行專題論證,出具專題論證結論,明確需埋設的管線種類、位置、深度、管徑、預埋孔數、與橫穿管的管線綜合及需預埋設施的位置、尺寸、深度,預埋管線及設施要同步施工到位;沿道路設置的配電箱、通訊箱等應統一協調,橫穿道路的管線應入地。
除維修、除險需要外,新建道路竣工驗收后5年內、大修道路竣工驗收后3年內不得挖掘。
開挖城市道路,應經規劃許可并辦理道路挖掘審批后方可動工,同一路段同一單位一年只能申請挖掘一次。確需在禁止挖掘期間敷設管線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報市政府批準。
12.除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外,城鎮開發邊界內新建通訊光纜、有線電視線纜、10KV及以下的輸電線應埋地鋪設,不得架空。已建的架空線,相關職能部門應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施埋地鋪設。
對整體新開發區域面積在100公頃以上及有條件的區域,應推行地下綜合管廊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高壓電力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13.嚴格控制臨時工程建設,確需在城鎮開發邊界內建設用地上建設臨時工程的,建設單位應在報請市政府明確建筑層數及總建筑面積后,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對已出讓的商住用地項目因建設臨時銷售用房、施工工棚等,建設單位憑土地出讓合同和臨時銷售用房、施工工棚設計圖向市自然資源局備案(若建設位置不在出讓范圍內應附有建設用地業主的書面同意意見),無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該臨時用房在規劃核實前應自行拆除。
臨時建筑在有效期內,因國土空間規劃實施需要拆除時,應服從國土空間規劃,依法予以拆除。
臨時建筑不得作為資產拍賣、轉讓、抵押,不得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用途,不得確權發證。
(四)工程規劃許可后管理要求
1.市自然資源局、市綜合執法局和屬地政府要加強協同,共同做好建設項目批后監管。
市自然資源局、綜合執法局和屬地政府要各司其職,加強巡查,及時發現、制止、查處未經規劃許可或未按規劃許可建設,特別是擅自挖掘道路、更換或增設線桿、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等行為。
2.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類建設項目規劃驗線工作(其中村民建房由屬地政府負責);非房屋建筑工程類建設項目(含道路、橋梁、管線、綠化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設單位應與有資質測繪單位簽訂三方跟蹤測繪協議,委托測繪單位進行跟蹤測繪,由市住建局、水利局等項目主管單位負責驗線,確保項目按批準的圖紙建設。
非房屋建筑工程類建設項目建設完成后,建設單位憑跟蹤測繪成果及其他相關資料向市自然資源局申請規劃核實。
3.建設項目申請規劃核實前,建設單位應當完成經批準規劃設計方案內明確的所有建設內容,并拆除相關臨時設施,埋設地下管線的,應在地面對應位置規范設置標識。
4.建設項目確權登記涉及的建筑面積等指標以規劃核實確認書(含附件)載明的數據為準。
5.規劃核實和土地復核時,建設單位應在批準用地邊界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界標,市自然資源局應復核界標設置是否與用地紅線相一致。
6.建筑面積和高度誤差按省和紹興市相關規定執行。
對因非增建單體建筑物產生的建筑面積誤差,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且未突破土地出讓時規定最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在補繳相關規費后,予以規劃核實;在合理誤差范圍內但突破土地出讓時規定最高容積率的,建設單位在補繳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后,予以規劃核實。
建筑面積超過合理誤差的項目,超出合理誤差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后,對該項目予以規劃核實。
7.臨時改變房屋用途審批應符合省有關條例相關規定,具體按《嵊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臨時改變房屋用途管理的通知》(嵊政辦〔2020〕118號)相關規定執行。
永久改變房屋用途按國家、省有關規定辦理。
小微企業園內建筑物不得臨時或永久性改變房屋用途,確需改變的應事先報市人民政府批復同意。
8.市市場監管局應當按照不動產權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建筑物用途核發相關經營許可。
四、監督檢查及責任追究
(一)市自然資源局應加強數字化改革,充分利用信息技術手段,加強對國土空間規劃的監督、指導和管理工作,協調相關部門,提高國土空間規劃實施及監督效能。
(二)屬地政府應加強村級組織、社區組織、物業服務企業等基層組織管理,要求基層組織第一時間發現違建、第一時間上報違建信息,并積極配合違法建設處置工作。
(三)非房屋建筑工程類建設項目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屬地政府和相關部門(國有企業)不得組織招標,交通、市政、園林等部門和屬地政府不得批準挖掘道路或遷移樹木。
非房屋建筑工程類建設項目未取得規劃核實確認書前,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市發改局不得組織綜合驗收,市審計局不得進行竣工決算審計。
(四)市審計局應加大非房屋工程類項目管理的審計,對未按規定擅自進行招標、批準挖掘、組織驗收、支付工程款的,根據情節輕重要求整改,并移交紀檢監察機關進行問責處理;社會反響較大的從重問責,造成損失較大、后果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由市綜合執法局按照《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浙江省違法建筑處置規定》等法律法規處罰。
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建設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要求建設的,由屬地政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
(六)政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劃管理相關規定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處罰。
(七)市自然資源局、綜合執法局和屬地政府未按要求落實跟蹤管理要求的,按相關規定問責。
對失職、故意不履行違法建設巡查職責、不配合違法建設查處工作或利用巡查查處權力謀取私利的單位或個人,按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承接施工的單位由市住建局給予降級、限制承接業務等處罰;社會反響較大的從重問責,造成損失較大、后果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八)屬地政府或職能部門,未經規劃許可擅自進行房屋、道路、綠化、管線等各類違法建設或未經規劃核實擅自將前述工程投入使用,一經查實,對建設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造成損失較大、后果嚴重的,按有關規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五、其他要求
(一)本辦法中所稱屬地政府是指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二)市自然資源局要切實加強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審批、實施相關檔案規范化管理,及時整理、數字化相關檔案并向市檔案局移交。
(三)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及實施應使用基于2000國家大地坐標系、1985國家高程基準的測繪成果。
(四)本辦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實施本辦法所需的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由市自然資源局制定頒發,原《嵊州市城鄉規劃管理辦法》(嵊政〔2017〕34號)、《嵊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嵊政〔2011〕172號)同時廢止。
嵊州市級、嵊州市級部門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上級部門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工業建設嚴控區范圍圖